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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子蓉与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蓉,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蓉被执行人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