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申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范瑞娟、范金鹏等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范瑞娟,范金鹏,范文娟,陈正望,郭为舟,江蕙针,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17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瑞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金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文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正望。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为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蕙针。上述五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范瑞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范金鹏、范瑞娟、范文娟、陈正望、郭为舟、江蕙针因与被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范瑞娟、范金鹏、范文娟、陈正望、郭为舟、江蕙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范瑞娟、范金鹏、范文娟、陈正望、郭为舟、江蕙针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瑞娟、范金鹏、范文娟、陈正望、郭为舟、江蕙针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开元代理审判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道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