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潘多拉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好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8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广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倢灵、陆叶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州好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潘多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1010(部位:B)。法定代表人:朱金智。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好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潘多拉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潘多拉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被执行人将10000元交到法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995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