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0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尚某某,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务农,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