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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73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开江县人,住开江县新宁镇。被执行人孙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赃款180元。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江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赃款180元。2015年8月21日,孙某某委托其亲属退赃1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江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赃款18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光勇审 判 员  肖文兵代理审判员  郑栈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