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9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岑日波与潘俊静、潘大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日波,潘俊静,潘大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79-2号申请执行人岑日波。被执行人潘俊静。被执行人潘大寅。岑日波与潘俊静、潘大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因诉讼保全需要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18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潘大寅名下的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兴宁园三巷7-1号房。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潘大寅名下的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兴宁园三巷7-1号房。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