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行政公安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张某某,女,2015年6月11日死亡。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长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死亡,其近亲属刘某某(系申请人之女)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张 枫审 判 员 孙学俊人民陪审员 陈翠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