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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贾景增与张继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景增,张继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20号原告:贾景增,农民。被告:张继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景增与被告张继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景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景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景增负担。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