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被告陈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法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礼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