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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相水与杨宏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水,杨宏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78号原告刘相水,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宏琴,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相水与被告杨宏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相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相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相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相水负担(限领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