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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33号被执行人河北省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同忠。河北旭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省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6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旭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青民初字第673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