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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单纯与罗正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纯,罗正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单纯,女。被告罗正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纯与被告罗正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正索的起诉,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纯撤回对被告罗正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伍 萍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