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单纯与罗正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纯,罗正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单纯,女。被告罗正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纯与被告罗正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正索的起诉,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纯撤回对被告罗正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伍 萍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