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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夏XX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XX,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13-1号原告:夏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负责人:胡恒桂,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