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上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上品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上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贤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曾彩婵。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60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4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