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则珩与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则珩,彭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则珩,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彭丽华,女,194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则珩与被执行人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则珩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