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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诉被告李显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李显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陈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显洲,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原告陈伟诉被告李显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雷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