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诉被告李显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李显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陈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显洲,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原告陈伟诉被告李显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雷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