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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午更申请执行李海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魏午更,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海山,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山在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午更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海山的个人收入,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