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义乌市佳明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义乌市佳明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义乌市佳明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甘三里街道下朱宅村。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义乌市佳明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