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19号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198号。委托代理人王宏杰,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静,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2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找不到被告河北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春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晨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