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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向阳与李阳、王永松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阳,李阳,王永松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郭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李阳,男,汉族,成年。被告:王永松,男,汉族,成年,系被告李阳岳父。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向阳诉被告李阳、王永松为退伙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向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