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向阳与李阳、王永松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阳,李阳,王永松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郭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李阳,男,汉族,成年。被告:王永松,男,汉族,成年,系被告李阳岳父。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向阳诉被告李阳、王永松为退伙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向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