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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41号原告:刘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某,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