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41号原告:刘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某,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