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XX、张敬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平,XX,张敬涛,刘广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张敬涛,居民。被执行人刘广琰,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与被执行人XX、张敬涛、刘广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沛栖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XX欠原告刘玉平借款50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前偿还5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自2013年1月28日起被告XX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给付原告刘玉平利息至以上欠款确定的还款日;二、如被告XX在2014年1月28日前偿还清借款,原告刘玉平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三、被告张敬涛、刘广琰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XX承担。XX、张敬涛、刘广琰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刘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XX、张敬涛、刘广琰的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XX、张敬涛、刘广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XX、张敬涛、刘广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沛栖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