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黄浩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黄浩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林德宏。委托代理人卢国全、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浩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顺德建行)诉被告黄浩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建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浩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浩胜向原告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72),其领取信用卡后从2010年8月30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累计产生透支款45890.798元,其中透支本金45253.47元、利息637.3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双方协议的有关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浩胜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253.47元及利息(透支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637.32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另行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VISA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3.被告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的欠款情况。4.佛山市顺德区邮政局函件中心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结果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情况。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1-4,形式与来源合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黄浩胜向顺德建行申领卡号为48×××72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并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黄浩胜领取信用卡后,进行透支使用,至2014年12月10日产生透支本金45253.47元、利息637.32元未能清还。另查,《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六款约定“甲方(即黄浩胜)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即顺德建行)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没有依约偿还,应负偿还欠款本金、滞纳金和利息的责任。截至2014年12月10日止,被告累计欠原告透支本金45253.47元、利息637.32元,合计45890.798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六款约定,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故2014年12月10日后的利息按此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关于复利之计收问题。如前所述,由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每期逾期未还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利息,此足以弥补原告的相应损失及惩戒信用卡申领人的违约行为,于此情形下,如再按原告主张计收复利,则明显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负担,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计收复利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浩胜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截至2014年12月10日止的借款本金45253.47元、利息(利息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637.32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45253.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47.2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浩胜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支付前项标的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高龙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胡爱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秋莹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