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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魏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魏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磊、仝馨予,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杨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