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唯佳与夏旭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旭,张唯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唯佳。上诉人夏旭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一审裁定不服,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夏旭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