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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某某种子站、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某某种子站。业主王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种子站、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76元。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