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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英权与郑国润、黄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权,郑国润,黄伟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吴英权,男。委托代理人:冯登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润,男。被告:黄伟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权诉被告郑国润、黄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权撤回对被告郑国润、黄伟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由原告吴英权负担。审判员  张健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