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玉庆与林艳、徐功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庆,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艳,居民。被执行人徐功成,居民。被执行人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开发区和谐路。法定代表人徐功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玉庆诉被告林艳、徐功成、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林艳应当在2015年2月25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自2015年3月份起每月归还10万元,利随本清,直至还清为止。徐功成、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林艳承担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合计41487元。逾期后,林艳、徐功成、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周玉庆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功成、林艳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不宜执行,法院另冻结被执行人林艳工资收入及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无法短期内执结,林艳徐功成名下无汽车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周玉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功成、林艳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不宜执行,法院另冻结被执行人林艳工资收入及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无法短期内执结,林艳徐功成名下无汽车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周玉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庆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 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