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某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