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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某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