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邹远龙、邹作华与黄国先继承纠纷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远龙,邹作华,黄国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邹远龙,男。申请执行人:邹作华,男。被执行人:黄国先,女。本院作出的(2003)龙法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邹远龙、邹作华给付遗产折价款后,邹伟新的遗产归被告邹作华所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远龙、邹作华与被执行人黄国先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国先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国先协助申请执行人邹远龙、邹作华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龙门县房产管理局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粤房地证字C1283323号房屋的房屋共有产权证,经询申请执行人,表示余下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的手续由其自行办理,同意本执行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