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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廖多元与广西巴马喜相逢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多元,广西巴马喜相逢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廖多元。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盛喜,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喜相逢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银,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廖多元申请执行广西巴马喜相逢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喜相逢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2014)巴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人廖多元支付合同保证金10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执行“四查”,当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巴马喜相逢城乡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规类为无财产专属管理,暂时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执字第6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华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