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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仁强,董事长。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全,董事长。原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