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652-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朔州市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X镇X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女,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大同市天镇县人,现住大同市*楼。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4年11月,雷某某与杨某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2005年8月20日生一女杨某。2009年4月23日双方补办结婚手续。2012年6月1日,雷某某发现杨某某有外遇,双方发生吵打。原审认为,雷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系经人介绍,可见婚姻基础较差,雷某某提供了杨某某与其他女人亲密的照片,可认定杨某某有了外遇,且雷某某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一直到2014年8月为了孩子才回家,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2015年1月,雷某某又一次离家出走一直到现在,可见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杨某,现在随雷某某一起生活,经调查,其本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故应由雷某某抚养,雷某某愿意自己承担抚育费,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雷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由雷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育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取150元由雷某某负担。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改判不准离婚。2.婚生女杨某由上诉人抚养。3.归还共同债务5万元。被上诉人雷某某答辩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期间经本院调查杨某愿意随雷某某一起生活。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经人介绍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上诉人杨某某不仅有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且双方长期分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上诉人杨某某所提改判不准离婚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现杨某已十岁,经本院询问杨某,其愿意随上诉人雷某某一起生活。故上诉人杨某某所提婚生女杨某由杨某某抚养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杨某某主张归还共同债务5万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上诉人杨某某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