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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颜永新强迫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永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辽阳市人,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被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被辽阳市白塔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晓寒,系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永新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倩倩、王塞南出庭支持公诉,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寒出庭为被告人颜永新担任辩护人,被告人颜永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颜永新与被害人金XX在共同居住期间,颜永新先后多次以威胁、殴打的暴力方法强迫金XX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颜永新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颜永新的供述、被害人金XX的陈述、证人徐XX、赵XX的证言、户籍证明信、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急诊记录、影像报告、门诊病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永新多次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被害人系自愿吸毒,没有受到强迫,其行为无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是为逃避吸毒责任而陈述虚假事实,被告人只是容留其吸毒,构成容留吸毒罪不构成强迫吸毒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颜永新与被告人金XX在共同居住期间,颜永新先后多次以威胁、殴打的暴力方法强迫金XX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颜永新被抓获归案。另查,被害人金XX自愿放弃对被告人颜永新的民事诉讼权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金XX的陈述,证实我和颜永新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9月20日左右,我和颜永新在共同居住处,刚开始他自己吸毒,大概过了四、五天他开始逼我吸,我坚持不吸,于是他开始打我,用手扇我的脸和头,他拿着吸管硬往我嘴里塞,我就吸了一口。第二天,颜永新又用拳头打我的面部和头,这次吸了能有三、四口。之后他拿着剪刀威胁我要剪我的下体,我下意识的用左腿踹他一下,于是他开始用拳头打我全身,他拿吸毒工具继续让我吸食,他看我没吸,就将饮料瓶上的吸管拔掉了,将饮料瓶里的水灌我嘴里,将瓶口强行塞到我嘴里,之后我的神志就不是特别的清醒,稍微清醒他就强迫我吸食毒品,我不同意,他就对我拳脚相加,就这样持续10多天。颜永新在强迫我吸毒时,还给我拍照和拍视频,不让我穿衣服,威胁我如果不吸毒,就把照片和视频发到网上。期间,我逃出去两次,每次都是在他洗澡的时候往外跑,但是每次都是跑到了楼道里被他拽了回去,拽回去之后他就打我。这期间颜永新好像出去过,后期我神志不清了,已经记不清楚了。颜永新没有向我要钱购买毒品,他每次都是在我包里直接拿的钱,当时我害怕,也不敢问他拿钱干什么。2014年10月10日,他的母亲回到家中,当时她看到颜永新打我,就抱着我不让颜永新打我,她就打110报警了,颜永新看到他妈报警,就将他妈手机抢了过来,撇到沙发上,过了两分钟,颜永新的妹妹来了,颜永新把他妹妹打了,他妹妹就下了楼,他就回来打我,他妈拽颜永新,我就往外跑,我一开门看到他妹妹和妹夫了,后来他妹妹就扶我下楼了,我被送到医院治病了。2014年10月23日,我在沈阳市大东区的丰田4S店通知我去取车,我上车准备要走,颜永新拽我,让我跟他走,当时和我在一起的有我姐姐的女儿王旭,王旭跑出去打电话报警的。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金XX是我表妹,2014年10月10日14时左右,我接到表弟金辉的电话,让我去辽阳市接金XX,给我一个手机号,让我和她联系,之后我才知道是颜永新的妹妹,通过电话联系我在辽阳宾馆看到了金XX,她趴在宾馆大厅沙发上,面部右侧、左侧下巴有淤青,回到家后金XX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金XX和我说:“颜永新天天给我泡水,弄毒品吸,天天打我,还给我录像,录像的时候不让我穿衣服,还让我下跪。拿孩子吓唬我,说要是抓到我女儿关猪笼里。”说完我检查她身上全是伤痕和淤青,双腿也是淤青,我用手机拍了下来。我妹妹开始一直不敢来报案,害怕颜永新杀她,之后知道颜永新去铁岭市她老家和去石家庄抢放在中介房屋的钥匙,才来报案。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颜永新是我儿子。2014年10月10日,我到颜永新家做饭时,发现金XX状态有点不对劲,我要带金XX去逛街,这时我儿子就对我火了,当时金XX就说不去了。我当时就把金XX抱了过来,问他俩是不是吸毒了,金XX点头了就是吸毒了,颜永新上来就开始拽金XX,准备要打她,我看颜永新要打她,就护着她,于是我拿电话给我女儿颜丽,我电话打完后,颜永新就将金XX拖倒了,颜永新要打金XX,没打到,打了我的后脑勺一下,我们撕扯了不到10分钟,我女儿和姑爷赶来把金XX拽走了。之后颜永新对我说:“我以为你们能给我把金XX拦一下,你们还给她放跑了。”我看到屋里有吸毒的工具,还有一小袋类似毒品的东西。2014年10月10日,我女儿颜丽报的警,当时她听到我被颜永新打了,怕伤害到我。被告人颜永新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份左右,金XX从石家庄来到辽阳就一直在我家居住。2014年10月份我和金XX在这个房间吸过毒品。2014年10月10日,那天我和金XX吸完毒在家睡觉,我妈来我这,非要把金XX带走,我当时就不让她把金XX带走,之后我妹妹和妹夫来了把金XX带走了。之后我又去石家庄、天津、铁岭市昌图县找金XX,没有找到。2014年10月23日,我看到她的车在沈阳丰田4S店维修,我就找了过去,我上去问她为什么走,她和我说:“你走吧。”就在这时在她旁边的女子就打电话报警了。急诊记录、影响报告、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金XX2014年10月13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情况,2014年10月17日到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双肩部、双上肢软组织伤,双膝部软组织伤。6、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颜永新的年龄等自然情况。7、照片,证明被害人金XX的受伤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10月14日,被害人金XX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颜永新因为吸毒行为,被处以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10、案件来源,证明被害人金XX报案。11、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颜永新系被抓捕归案。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永新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毒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永新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颜永新辩称其没有强迫金XX吸食毒品,经查,被害人金XX的陈述、证人徐XX、赵XX的证人均能证实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被害人金XX吸食毒品,证人证言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颜永新没有强迫他人吸毒,只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颜永新强迫他人吸食毒品情节恶劣,且对造成他人身体多处软组织伤,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永新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安东冉审判员  刘明贺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佳明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