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史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史振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薛玉莲,主任。住所地:开封市大王屯东街。被告史振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史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长风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苌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