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冯福中与许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福中,许加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81号原告:冯福中。被告:许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福中与被告许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