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新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新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088号原承德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高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伟。被告承德新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卞国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新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骏达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骏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骏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5.00元,减半收取3882.50元,由原告承德骏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