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诉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01号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金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杰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严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7元,由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