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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定法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35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赵某当庭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7000元,下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卜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