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乾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乾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天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68号原告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秀凤。委托代理人金哲浩。委托代理人李毅。被告一东莞市乾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义。被告二陈天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科力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乾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嘉芮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