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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彝法执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闵家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英勇,闵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彝法执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钟英勇。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闵家芬(又名陈芬)。钟英勇诉闵家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彝民初字第539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闵家芬赔偿钟英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00元。闵家芬未按期履行,钟英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补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均未查明到被执行人闵家芬下落。本院委托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调查,经调查后仍未查明被执行人闵家芬下落。鉴于现有情况,本院认为本案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彝法执补字第3号执行案件。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瑛审判员 王宗义审判员 彭永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邦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