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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崔宾堂、赵美艳、睢自胜与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计劳务合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宾堂,赵美艳,睢自胜,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崔宾堂,男,1970年7月19日生。原告赵美艳,男,1963年3月28日生。原告睢自胜,男,1975年10月5日生。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双贵,职务:经理。被告张国计,男,1985年生。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宾堂、赵美艳、睢自胜诉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计劳务合同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崔宾堂、赵美艳、睢自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国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宾堂、赵美艳、睢自胜撤回对被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国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崔宾堂、赵美艳、睢自胜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