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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孙天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峰,孙天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王彦峰,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南关区。被告:孙天龙,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峰与被告孙天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