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孙天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峰,孙天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王彦峰,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南关区。被告:孙天龙,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峰与被告孙天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