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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金翠与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翠,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翠。被执行人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徐金翠与苏州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苏州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徐金翠货款279439.2元;案件受理费54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92元,由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徐金翠以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85531.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85531.2元,执行费418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3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房屋,本院他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有待首封法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苏州市千里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九辆,本院他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案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陈 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