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张文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张文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光,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张文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月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现东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