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逢英与周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李逢英,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周娟,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逢英与周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民少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循奇审判员 雷 刚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