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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逢英与周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李逢英,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周娟,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逢英与周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民少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循奇审判员  雷 刚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