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泽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姚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92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务工,住新疆泽普县。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务工,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俊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