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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敬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敬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向东,仪陇县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左明达,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敬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向东、被告谢某及委托代理人左明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夏天在南充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0月20日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结婚证书遗失,于2005年1月10日在仪陇县民政局补办了夫妻关系证明书。2001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敬某某,现在南充一中读书。婚初两人夫妻感情较好,从2011年开始两人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经常扯筋打架,从2014年正月两人分居生活至今,无法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敬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稳固,夫妻感情深厚;夫妻之间近年有些矛盾,但不是原告所述的样子,双方也没有分居,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且女儿需要夫妻双方的关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敬某与被告谢某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因结婚证遗失,于2005年1月10日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了夫妻关系证明书。2001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婚生一女,取名敬某某,现在南充一中读书。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夫妻关系证明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商铺验收交接单、房屋租赁合同、按揭合同、房产证、土地证、收据、证人证言等经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敬某与被告谢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敬某某,并共同生活十五年有余,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婚姻关系。双方均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维护幸福的家庭生活。现在双方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和尊重对方,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敬某请求离婚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敬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