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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燕与崔利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崔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崔利利,女,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崔利利给付李燕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利息,因崔利利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崔利利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剑  骊代理审判员 王  瑞  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霍  仕  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