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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城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城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苏宏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433号原告泰州市城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梁徐镇江村村(三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中(特别授权),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宏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六圩闸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圣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乃忠、陈余民(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城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文 来源: